引导企事业救助流浪乞讨者
昨日,民政部公布《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主动救助服务的积极性,动员引导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及时报告流浪乞讨人员线索,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助服务,引导企事业单位、工商业者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提供资金、物品、设施设备和智力支持。
为了提供专业救助服务,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由爱心家庭和福利机构、护理机构为特殊受助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可通过与心理咨询机构等社会机构开展项目合作的方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等专业救助服务。
定期评估救助服务
《意见》指出,要引导慈善捐赠面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并畅通慈善捐赠渠道,激发社会慈善捐赠热情。鼓励成立为流浪乞讨人员服务的社会组织。
《意见》还特别提出,积极动员引导职业培训机构和爱心企业为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使其自立、自强,摆脱流浪乞讨的困境。但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对社会力量开展救助服务的方式、能力、水平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有虐待、伤害流浪乞讨人员或非法用工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 落地
北京招募志愿者劝导流浪乞讨者
据了解,从2004年,北京市原崇文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就曾招募志愿者,在日常生活中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并告知所在区县救助咨询管理站,助其将流浪乞讨人员妥善安置。这一模式后在全市推广。
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民政部门正进一步引进社会工作者制度,对被救助对象进行心理疏导,充分调动公益组织、社区、居委会、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工作。这些志愿者将对辖区流浪乞讨人员聚集地与主要聚集人群进行排查摸底,做到掌握情况、建立台账、重点巡视、分类救助。与此同时,今后全市救助工作将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加强对各区县救助工作进行评定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