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不久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著名法学家、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在现场聆听了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重要讲话。徐显明说,总书记的讲话有许多新的重要思想,给了他极深刻的印象,如讲话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等。本刊记者近日专访了徐显明,请他就总书记讲话中的一些重要表述进行解读。
记者:总书记讲话提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对此该如何理解?
徐显明:这两个判断的实质,是要理顺党与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其中有四层含义:
其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宪法和法律有权威,就是党有权威。贬损宪法和法律,就是贬损党的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其实质是削弱党的领导地位和破坏党的执政基础。
其二,党有一项重要责任,就是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执行。依法执政,是党的基本执政方式。这个能力的高低,主要表现在宪法和法律是否能得到有效实施上。我们不能将宪法作为“闲法”,把宪法视为“稻草人”,使宪法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要切实解决法律效力倒置的问题,即规范效力越低越有效的问题。
其三,党要带头遵宪守法,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也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四,党要建立防止自己违宪和违法的机制。
记者:总书记讲话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您认为应怎样确保宪法实施?
徐显明:要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相统一的唯一载体和根本平台。离开人民代表大会,就无从实现党的领导,也就无法推进依法治国。党要善于通过国家机关实现领导,应学会和善于进入国家机关中实现执政地位。在这个问题上,党也要树立“法治思维”和学会运用“法治方式”。
记者:总书记讲话还提到,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对此,您认为可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
徐显明:关于这一点我的体会是,可建立违宪“审查”与“追究”机制。“审查”指宪法以外的其他带有规范性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甚至包括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各种文件,都要评价其是否合宪,不合宪的应启动纠正机制。“追究”是另一种机制,即在违宪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使违宪者承担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责任。
记者:是否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保障宪法的实施?
徐显明:我想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让其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专责,其地位应置于各专门委员会之首,该方案曾在八二宪法成稿时有所考虑,后因缺乏经验而暂时搁置了。同时,建立违宪调查机制。违宪与否,应以违宪事实为依据。人大目前尚有一项权力未启动使用,即重大事项调查权,可将该权首先运用于“违宪追究”机制上。
记者:在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公民的宪法意识方面,您有什么样的想法和建议?
徐显明:我建议用立法的方式把每年12月4日“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或“宪法与法制宣传日”。鉴于每年12月10日为“联合国人权日”,建议将12月4日至12月10日定为中国的“宪法与人权周”。
每年利用该日、该周重申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形成宪法文化。宪法精神的基本内涵为:宪法至上、主权在民、权力制约、保障人权、法律面前平等,这些内涵应通过持久而广泛的传播,成为公民的共同意识。(《半月谈》2013年第1期,记者 刘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