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红河州畜牧兽医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红河州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红河州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红人社发〔2014〕333号)精神,依照《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录原则,经红河州畜牧兽医局研究,决定红河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现就招聘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及对象
招聘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有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年龄在30周岁以下,户口不限。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条件(详见《红河州畜牧兽医局2015年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2.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4.曾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违纪人员不满5年的;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报名条件的。
三、报名程序
(一)岗位查询
招考岗位详见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和红河州畜牧兽医局网。
(二)报名程序
1.现场报名。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考生须提供以下证件:本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原件、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在职在编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原件。若不能提供相关证书原件,不予报名。报名时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彩色相片二张。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照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报名时间:2015年7月28日至31日期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红河州畜牧兽医局综合办公楼304室(蒙自市昭忠路117号)
2.报名资格初审。现场报名时就进行现场初审,对考生的提供的材料对照岗位要求进行人工审核。
3.年龄计算。岗位要求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即1985年7月31日后出生的。
(三)开考比例
此次招聘设置1:3的开考比例,若报名人数达不到拟招聘人数的三倍,将取消招聘岗位。
四、准考证发放
对报名考生进行初审后,在2015年8月3日电话通知考生,考生须在8月6日前到红河州畜牧兽医局综合办公楼304室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方式
此次考试采取专业素质考试的方式进行,由州畜牧兽医局负责统一组织。
六、专业素质考试
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及招聘岗位的特性要求,结合兽医工作实际,专业素质考试采取专业提问的方式进行。专业素质考试总分为100分,每个考生专业知识提问的作答时间为30分钟。主要考察应试人员政治思想水平、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应变能力、专业知识面以及专业能力与经验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专业素质考试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含60分),具体考试组织方式,请考生查阅随同公布的《红河州畜牧兽医局2015年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考试实施方案》。
考试时间:2015年8月7日上午9:00
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七、拟录用人员的确定
专业素质考试结束后,按成绩进行名次排序,取成绩第一名且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考生进入体检、考核(政审)人选,体检、考核(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在红河州人才网(www.hhzrc.cn)上进行公示。
(一)体检
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及相关事项在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由红河州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考生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体检表》并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费由考生自理,考生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
(二)考核(政审)
考核(政审)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考核(政审)严格按《红河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拟录用公示
体检、考核(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的人员,在红河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八、加试和递补原则
(一)加试原则
若因考试成绩第一名出现2人及以上并列的,进行加试,加试采取专业素质考试的方式进行,最后根据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名,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二)递补原则
1.体检阶段,原则上考试成绩第一名进入体检,考生体检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2.考核(政审)阶段,考生考核(政审)不合格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政审),可从同岗位考生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九、录用及录用后的管理
(一)公示期内未接到不良反映的,由红河州畜牧兽医局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二)报批材料:《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一份;岗位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
(三)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前,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将相关材料及档案提至红河州畜牧兽医局。如在考核(政审)、公示等程序中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
(四)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并实行人事代理。
十、考生诚信管理
为加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诚信管理,将对参加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建立诚信档案,对具有以下行为并经查实的,不得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一)提交虚假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扰乱报名工作,浪费考试资源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的。
(四)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报考的。
十一、纪律
红河州畜牧兽医局招聘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整个招考过程公开、透明,由红河州畜牧兽医局邀请州人大和政协参与监督。考生若发现影响公平、公正的行为可直接向州纪检监察机关、州人大和州政协反映,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原国家人事部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处理。
十二、郑重提示
(一)简章及有关通知或安排发布的官方网站为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因查看转载信息造成的一切报考失误,由本人自行负责。
(二)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考试辅导培训。社会上出现的相关培训机构举办的辅导班,均与本次考试的主管部门无关。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十四、本简章由红河州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73 —3722738 3799972
附:红河州畜牧兽医局2015年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红河州畜牧兽医局2015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考试实施方案.doc
红河州畜牧兽医局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