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西青区部分事业单位第三批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共计招聘9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居民户口(不含学校集体户口)。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11月27日至1999年11月27日期间出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专业参考教育部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
5.身体健康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7.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
5.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