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我国志愿服务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兴起,在社会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记者最近调查发现,当前国内志愿者活动存在“被志愿”、节假日服务扎堆、志愿者权益受侵害等现象,不仅让志愿服务“变味儿”,更有损志愿者的形象和积极性,如不及时加以遏制,将妨碍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招之即来,志愿者成了“廉价劳动力”
东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书记王婧菲告诉记者,去年冬天她带领40名大学生志愿者前往当地一社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但仅参加了一个活动开幕式,听有关领导讲讲话,就让其返回了。“志愿者们很受伤,认为这样捧场作秀的志愿活动没有任何意义。”
江苏常州市文明办志愿者处处长王剑鹏也遭遇过“被志愿”事件。他说,今年一个单位组织了一台文艺演出,向文明办提出需要组织100名志愿者帮忙。而当志愿者到达现场后,有关负责人却安排20人搬道具,其余人员被填到方阵中充当观众“撑场面”。
福建省委文明办近期组织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以组织动员为主的志愿服务,时常会出现志愿者被动参与、甚至“被志愿”现象,特别是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的被调查者普遍提及这一问题。一些政府机关、学校搞活动,就通过志愿服务组织部门“抓”一些志愿者过来,作为免费或廉价劳动力使用,或者作秀撑场面。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副秘书长皮钧认为,“被志愿”现象在很多领域都存在,这主要是一些党政干部对志愿服务认识有偏差,把志愿者看成是一个“招之即来”的群体。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志愿者、志愿服务的概念和志愿精神、志愿文化的内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尊重志愿者个人意愿的氛围,这也是保证志愿服务长期可持续的基础。
扎堆服务,爱心不均衡变“负担”
东南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吴婵说:“去年学雷锋日,我们与学校附近一养老院联系开展志愿服务,对方说来的人太多了,短短两三天的志愿服务改变不了什么,反而制造不少麻烦。”
记者在各地采访发现,每逢学雷锋日、全国助残日、重阳节等重要节日,许多志愿者集聚在老人院、孤儿院、福利院开展服务,导致一些地方出现“老人一天被洗7次脚”等扎堆现象。部分弱势群体不堪其扰,原本奉献爱心的志愿服务变成了被服务者的“负担”。
在南京红山动物园附近的一所外来工子弟小学,宣传墙上挂满了南京各个院校、志愿服务组织实践基地的牌子。学校负责人反映,很多志愿服务者一年才来一次,而学校最紧缺的是能够留下来长期坚持支教的老师。
南京工业大学教授张勤认为,志愿服务之所以成为“负担”,关键在于志愿服务供需信息对接不畅,造成“一些地方爱如潮水,一些地方又出现爱心干旱”。志愿服务要适当淡化行政色彩,注重项目的设计,让志愿者从中发现自我的价值,找到兴趣和乐趣,提升自我能力。
志愿者权益缺乏保障
由于缺少完备的保障体系,一些从事救援、反扒等活动的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到一些伤害,自身安全问题正在困扰其继续投身志愿服务工作。福建厦门反扒志愿者王忠武同时也是一名水上救生志愿者。“2008年第一次参加反扒行动时,刚抓到一个小偷,他用刀片反抗导致我胳膊受伤了。”王忠武说,每次参加志愿行动都会担心安全问题。
厦门市公安局机关团委邱达峰介绍,2006年反扒志愿者大队刚成立的当年就发生了7起伤害事件,不是被扒手打伤就是打伤扒手,后来厦门开始对其进行规范培训,伤害事件就少了很多。“民间志愿者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需要引入理念培训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邱达峰说。
辽宁沈阳呼吸联盟志愿者协会理事长伊成略介绍,参加协会的成员都要自己买一份一年100余元的保险,大的项目可以让对方购买保险,如果自己没有参加保险,发生纠纷后大多只能自己承担,或大家凭感情捐一些。
“志愿者的权益保障是个大问题。例如,城市道路的文明督导,志愿者长时间在路面上服务,一旦出现伤亡,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天津市委文明办综合处处长刘金刚说,公交部门会担心志愿者多了,一旦出现侵权问题难以解决,只能暗中让公交集团的职工多干,减少志愿者的岗位和服务时间。
“志愿者出现伤害,赔付也是个大问题,我国人身意外保险都是一对一缴纳保险,3000多万志愿者如果每人全部上保险,这笔巨款谁也掏不起。这需要我国保险业的创新。”皮钧说。
多方探索,疏解志愿服务难题
我国志愿服务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阶段,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容易挫伤志愿者的热情,应尽快出台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措施,加强对志愿组织的注册与管理,对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加以规范。
江苏张家港市文明办副主任何俊认为,志愿服务要注重服务项目的开发和创意,不能一直停留在“中国式慰问”阶段。应建立完善在网上设立志愿者注册平台,探索供需信息的发布和对接。
同时,要明确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交通、通讯、误餐等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等。大力探索委托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设立“志愿者风险基金”、“志愿者救助基金”等,支持商业机构开辟公益性的志愿者保险服务,通过社会救助和商业保险加强保障。
福建省委文明办志愿服务工作处处长谢纳新说,应完善目前我国志愿者法律体系,加强对志愿者行为的认定、考量、鼓励和支持,让志愿者在奉献他人的过程中获得回馈和认同。建议通过相关法律,明确志愿服务活动中各方责任,支持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在人格尊严、风险预防、事故处理等方面应享有的正当权利,倡导社会资源和法律裁定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适当倾斜。
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秘书长郭新保介绍,北京正在探索联合各部门、各系统、各领域志愿者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和政府授权,为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和发展成员提供管理和服务协调平台,使组织体系清晰明确,保障志愿者权益。
借鉴先进经验完善志愿服务
现代志愿服务发端于19世纪初的英国,经过漫长发展历程,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具有较完备的志愿服务体系。我国应借鉴其先进经验,加速推进志愿服务发展。
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公民意识
将志愿精神的培养纳入国民教育,是发达国家培养青年公民意识的有效手段。如今,志愿服务已经成为其公民参与社会的重要桥梁,成为社会文化和生活方式,取得了社会共识。美国13岁以上的公民中,志愿者占50%左右,平均每周参加志愿服务4小时左右。法国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法国男性,符合条件者都必须履行“国民志愿役”。
英美等国家拥有种类多样的项目体系,以社团化运作形成“全民自觉”的志愿服务体系。其最大的特点是,具备全方位的激励机制,对于升学、就业、晋级都有利,自觉参与志愿服务的人口比例很高。这种模式充分尊重人的自主性,让志愿者在服务的过程中结识朋友、学习新技能。
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半强制”方式,让年轻人意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培养奉献社会的人生观。德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在年满22周岁取得社会保障号之前,必须有一年社会服务的经历。大约1/3的德国人每月花费15小时的时间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与欧美国家相比,亚洲一些国家的志愿服务发端晚,政府色彩较为浓厚,组织性更强。如新加坡许多志愿者组织是由政府发起的,政府还积极对志愿者进行奖励,颁发公共服务奖状、公共服务勋章等,成为公民珍视的荣誉。
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
海外志愿服务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轨道,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运作机制和管理经验。一些国家和地区意识到志愿服务立法在促进志愿服务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美国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志愿服务法》;日本于1998年通过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加拿大于2001年颁布了《志愿工作法》等。
在日常管理方面,由枢纽型组织统筹协调,是各个国家和地区推展志愿服务的通行做法。美国设立了自由服务军团,英国设立了志愿服务部,加拿大设立了国家志愿者服务中心来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在西班牙,则由内阁统筹整合劳动、环保、教育、文化、体育、内政和卫生等部门,一起推动志愿服务工作。
在激励机制方面,与公民的成长和就业挂钩。德国规定,企业在录用员工的时候,要优先录用参加志愿服务时间长的学生,否则企业会受到惩罚。日本要求,在初中、高中的公民课程和道德教育课程中,要包括志愿服务教育的内容;大学及高中招生之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作为入学选拔的依据之一。
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志愿者在发展趋势上,都经历了从帮助弱者向日常社会服务的过渡期。如香港有300多个志愿服务机构,提供了90%的小区福利服务工作,志愿组织的作用范围扩大到教育援助、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科学普及等诸多方面,形成了政府与民间共同推进公共福利的繁荣景象。
积极推进我国志愿体系建设
我国志愿服务起步晚,但发展迅速,具备一定的后发优势,应借鉴海外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志愿服务体系。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志愿者委员会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谭建光认为,东方社会强调“邻里相助”、“亲友互助”等,我国应利用年轻父母们希望培养孩子社会责任感的契机,鼓励以家庭为单位广泛参与志愿服务。
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秘书长郭新保说,应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完善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民众投入到志愿服务,从而建立广泛的群众基础。可在个人档案中加入“志愿服务工时”,在升学、就业、入党、提干等环节均有效,对培养公民志愿意识起到推动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魏娜等专家提出加强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出现道德水准下滑、唯利是图等情况,是各国发展的共性。为此,美国用了百余年时间构建了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我国应借鉴其法治精神尽快完善志愿服务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