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充实审判辅助队伍力量,根据工作需要,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32名,现将招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一)书记员26名
(二)司法警察辅助人员4名(限男性)
(三)驾驶员2名(限男性,政府购买服务人员)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品行,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任职资格及技能要求;
4.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岗位招聘条件
1.书记员岗位
(1)年龄在30周岁以下;
(2)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具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任职条件;
(4)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较快的文字录入速度及较强的编辑排版能力。
2.司法警察辅助岗位
(1)年龄在28周岁以下;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退伍军人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3)身高不低于170厘米,裸眼视力1.0以上;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岗位所需专业体能、技能。
3.驾驶员岗位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身高不低于170厘米,裸眼视力1.0以上;
(3)有B1驾照,五年以上驾龄;
(4)无不良驾驶记录,无重大事故及交通违章记录,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1日17:30截止;
2.报名联系电话:0875—2207024;
3.报名地点: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505办公室(隆阳区正阳北路308号);
4.报名所需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半寸免冠照2张;
(3)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社会在职人员须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及相关从业经历证明、资格证件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5)退伍军人需提交退伍证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6)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需提交证书原件、复印件;
5.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确定考试人选。
6.考试时间:
笔试时间:2017年12月7日9:00—11:00;
书记员岗位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时间:2017年12月7日15:00;
司法警察辅助岗位体能测试时间:2017年12月8日15:00。
7.考试地点: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考试
1.书记员岗位
考试由笔试、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组成,综合成绩=笔试*50%+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50%。
(1)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察测试应试者从事人民法院书记员岗位所需文化素质,主要考试内容为时事政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庭审程序、开庭前书记员的准备工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期间和送达等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2)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测试内容为计算机听打,主要考核汉字录入速度、准确率和编辑排版能力。
2.司法警察辅助人员岗位
考试由笔试、体能测试组成。笔试通过人员进入体能测试。
(1)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察测试应试者从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辅助岗位所需文化素质,主要考试内容为时事政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2)体能测试: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基本体能评分标准》进行。体能测试不合格的,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3.驾驶员岗位
根据面试情况择优录用。
(三)体检和考察
报考书记员岗位人员,通过笔试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后自动放弃的,按笔试成绩和计算机操作技能测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报考司法警察辅助岗位人员,通过笔试后放弃体能测试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如出现无人递补,可进行差额、等额进入下一环节。
根据综合成绩排名,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由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对体检合格者进行政审。因体检或政审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人选,按照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四)办理聘用手续
拟招聘人员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用工协议,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政治部提出正式聘用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一次合同期为六年,期满后可视情况续签。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
五、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
(1)聘用制人员薪资标准为每人每月3200元,并按规定为聘用人员购买五险一金(应由个人缴纳的除外);
(2)服务满一年后,从次年起每月增加补助50元,可累计增加;
(3)为聘用制人员提供制式服装等必要的职业保障。
六、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和弄虚作假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4日